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系统禁止跨县域甚至跨乡域贷款,这在计划经济时期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这一“规矩”已经明显地于理不通、于情不合、于现实不相适应,实在应该破一破了。
其一,禁止跨区域贷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规则。信贷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一种资源配置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市场调节是资源配置的基本调节手段,而区域则是行政区划概念,禁止跨区域贷款实质上是用行政干预取代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显然有违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规则。
其二,禁止跨区域贷款违背了资本的逐利性。追逐高额利润是资本的天性。这种天性的充分实现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要真正实现这种天性,就必须允许其在市场的调节下,向着最安全、最高效的地方流动,而禁止跨区域贷款则显然有碍于这种流动,有碍于资本天性的发挥与实现。这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弊无利。
其三,禁止跨区域贷款有悖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按照国务院的整体部署和改革方案,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是市场化、商业化。既然是市场化、商业化,就必须以市场为经营平台,以效益为经营目标,坚持市场经济规则,走自主经营之路。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是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且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禁止跨区域贷款则人为地把市场割裂开来,把经营行为局限于一个狭小的空间,无异于画地为牢、作茧自缚。
其四,禁止跨区域贷款有碍于农村信用社的均衡发展。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从根本上说,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有赖于区域经济的发展。经济越发达,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越充裕,信贷市场就越广阔,发展的空间就越大。现实情况是,区域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使得不同区域的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经济基础和经济环境极不平衡,发展也就极不平衡。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打破贷款的区域界限,实现市场资源、金融资源的一体化利用。如果继续禁止跨区域贷款,则必然使这种极不平衡的局面固化。
其五,禁止跨区域贷款不利于农村信用社改善行风,优化服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出活力,竞争出生命力。缺少适度竞争是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一大弊病,再加上禁止跨区域贷款,又把特定区域的农村信用社和贷户之间本来的市场关系、互利关系扭曲成不平等关系,客户贷款似乎是有求于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放款似乎是恩惠于贷户,于是便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农村信用社的优越感、权利感、官商作风、坐商习气,甚至有的人以钱谋私、以贷谋私。如果打破贷款的区域界限,则既可以在农村信用社之间形成有限竞争,又可以还原被扭曲了的信贷关系,进而促使农村信用社明确角色,摆正位置,优化服务,端正行为。
其六,禁止跨区域贷款不利于农村信用社整体实力的发挥和经济资源的优化组合。就总体而言,农村信用社具有人多点多资金多的优势,但禁止跨区域贷款则使其整体优势化整为零,不复存在。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现经济资源的优化组合,特别是向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集中,这是提高整体效益的要求,也是经济发展阶段性和发展水平的体现,禁止跨区域贷款显然与这一趋势背道而驰。
其七,打破跨区域贷款的限制并不必然导致人情贷。有人担心,一旦打破跨区域贷款的限制,会使一些在本地贷不到款的客户通过托关系在外地获得人情贷。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人情最熟、关系最多的是在本地,在本地贷款才最容易出现人情贷。
其八,打破跨区域贷款的限制并不必然增加信贷风险。有人认为,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对当地的企业更了解,放款更稳妥,如果向外地企业放款,必然由于对企业缺少了解而增加贷款的风险。其实,对企业了解得如何,关键在于贷前调查是否全面、是否深入、是否细致,再加上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完全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弥补事先对企业了解不足的缺陷。
其九,打破跨区域贷款的限制并不必然降低信贷效益。诚然,实施跨区域贷款会增加一些贷前的调查成本和贷后的监管成本,但也可以最有效地实现资本的逐利性,两相抵消,必然是利大于弊。
其十,打破跨区域贷款的限制并不违背农村信用社地方金融机构的定位。因为“地方”是相对于中央、全国而言的,一个乡是地方,一个县是地方,一个市、一个省也是地方,所以地方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并不一定局限于一个乡、一个县。
总之,在如今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打破农村信用社跨乡域、县域贷款的限制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大势所趋的,再也不能人为地画地为牢、作茧自缚了。
作者系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廊坊办事处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