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包头市证券、保险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作者:张志勇 胡亚梅 | 出处: | 07-07-28 13:56:24| 阅读 次
2003年3月份,中国人民银行第1、2、3号行长令的颁布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同时证券、保险业被纳入到反洗钱监管的主体范围,也扩大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范围。为了了解掌握《反洗钱法》贯彻落实情况,扩大反洗钱工作的影响,提高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近日,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走访了全市的证券、保险金融机构,就包头市的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学习贯彻《反洗钱法》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包头市证券业、保险业机构的基本概况
截止2006年12月份,全市共有保险机构10家,其中人寿险4家,财保险6家。机构管理方式全部为负责人管理制,总部设在上海的有2家(大地财产保险包头中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包头中支公司),分别成立于2005和2006年,其余几家总部均在北京。保险从业人数近七千多人(包括代理人员),保险营销人员占到八成多。据调查,保险营销人员的代理资格均符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而且也都经过长期的培训和锻炼,积累了一定的社会和工作经验,业绩水平较突出。保险所经营的业务品种比较齐全,根据各自的发展环境及市场的需求状况,都有各自经营的侧重点。人寿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个险业务,团险业务只占到0.5%。财产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车辆险和意外险。证券机构 11家,其中有3家属于服务部,均是非法人机构,证券从业人数近二百人,证券业务种类主要是代理证券的买卖、国债、基金及分红派息等。
二、包头市证券、保险机构落实《反洗钱法》的情况
调查中,包头市证券、保险机构仅有个别几家能做到认真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开展反洗钱工作,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建立健全了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协调落实了反洗钱各项工作。全市有2家证券4家保险公司成立了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反洗钱工作人员,部门之间进行了明确的岗位分工,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条例,其中恒泰证券公司开展了对自身业务的自查,排查了业务经营中存在的洗钱风险隐患,制定了防范措施。
(二)遵守审慎合规原则,初步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证券、保险机构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在业务的合规经营上规范了内控制度的建设。如: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成立了风控部,对超过规定金额标准的交易进行风险监控,内部预防;新时代证券公司在开户环节的管理上取消了一挂多户的管理,限制了零星散户的转托管,规范了资金的流入流出方式,从源头上遏制了洗钱行为的滋生。
(三)加强了对客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恒泰证券公司在审核自然人准入时,严格实行实名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准入时必须经过公证授权,而且对客户的资料全部实现电子扫描。法人机构准入时,所需的各类法人资料必须详尽,实行“一事一授权”。新华人寿险公司对大额的客户交由上级公司进行审核,并对客户的收入状况、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发生退保金额在1万以上的要对客户进行面对面回访,确认客户的身份是否真实、完整、退保原因是否属实。
(四)基本落实了内部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目前有6家证券、保险机构实现了与上级公司网络传输数据的对接上报,并根据上级管理门的要求对每笔超过5万元的大额交易实行向上级报告制度。
三、反洗钱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淡薄,对洗钱手段认识不足。
《反洗钱法》实施一月有余,各家机构从负责人到具体经办人员均未引起高度重视,上级公司也未进行过部署,对人民银行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存在应付思想,没有达到相互统一、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犯罪分子在证券、保险行业的洗钱手段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这种思想认识容易使证券保险机构放松反洗钱防线,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工作组织体系、内控制度建立不完善,不能更好地履行反洗钱职责。
全市的证券、保险机构均是非法人机构,由上级总公司垂直领导,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内部的组织建设,操作规程均由总公司统一建立,各分支公司内部缺乏独立的组织机构体系,部门与岗位之间的职责不明确,未制定独立的操作规程和业务实施细则,不能很好地履行反洗钱工作任务。在内控制度上,要求建立的个别制度任然存在空缺,如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尚未建立。目前,从可疑交易的判别、认定、上报,各家总公司均未制定上报办法,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途径尚不明确。
(三)业务操作不规范,容易引发洗钱风险。目前,包头市各类保险机构所经营的业务品种较齐全,交易方式较灵活。根据保险业务品种的特点,财产险主要针对意外责任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不具有返还和储蓄的性质。而寿险险种较多,业务广泛,资金的流动渠道繁多,是“保险洗钱”可能涉足的地带。部分营销员为吸引更多的客户,交易中不能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特别是团体险中,通过长险短做,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很容易将非法资金转为合法的资金。
(四)操作系统不完善,监管手段欠缺,容易引发洗钱行为。
投资人将不合法的资金在证券公司购买有价证券后,再把有价证券托管到其他证券公司,卖掉有价证券,完成了洗钱的三个阶段,被称之为证券行业中“转托管方式洗钱”。证券公司对投资人的资金及其来源是否合法化无法判断识别,也无从在交易过程中进行监控,这是证券买卖经营中存在的最大风险隐患。另外,自然人申请开立股东账户时,所提交的身份证件,证券公司也无从识别其真伪,这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证件开立账户进行非法资金的清洗。法人机构在证券买卖交易中,大多使用支票,而支票作为票据可以背书转让的特性也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在其他证券公司的转让达到洗钱的目的。
四、政策建议
(一)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反洗钱意识及学法知法的自觉度。
反洗钱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应采取各种措施,做好反洗钱工作。首先,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证券、保险业机构的《反洗钱法》的学习培训工作,从高层领导到部门负责人及具体的一线人员都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指导,使反洗钱工作更加专业化、具体化;其次,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扩大《反洗钱法》在其领域的影响,让有关部门知晓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向社会宣传贯彻《反洗钱法》,让社会每个公民都了解、关注《反洗钱法》,树立“打击洗钱犯罪,人人有责”的思想理念。
(二)健全组织机构体系及内控制度,制定完善的反洗钱操作规程。
完善目前由总公司统一垂直建立的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按照各分支公司职能的不同,在每一级分支公司成立适合公司内部业务发展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制定内部独立的操作规程。同时证监会、保监会应尽快完善证券保险行业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资料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督促各支公司实施。做到有的放矢,有法可依,真正让每一个分支公司能独立地承担起反洗钱的工作职责,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建立严密的防控体系,从源头上防微杜渐。在保险、证券业务品种及经营方式的选择上对存在洗钱风险隐患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制定洗钱风险预警管理办法,逐级进行严格的监控,对于每一个操作环节,制定一套严密的跟踪监控方案,如制定证券买卖账户开立的审核方案和账户交易运行中的监控方案,大额用现的合理、合规性方案等,层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对风险进行审核、评估、预警及报告,对重大可疑事项快速向上级机关及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报备,从源头上进行堵截和预防。
(四)加大对证券、保险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提高其合规经营和反洗钱的能力。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反洗钱资金监测数据库,加快网络建设,与证券、保险行业探索建立匹配数据库,拓展数据来源,全面实现银行业、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电子化报送,提高反洗钱监测分析水平,充分发挥反洗钱资金监测中心的作用。同时督促、引导证券保险行业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内控建设,加强员工培训、进行合规谨慎经营,使证券、保险业逐步成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