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分析
作者:王新春 | 出处:中国农业金融网 | 07-06-21 13:05:31| 阅读 次
内容提要: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对于农村信用社显得日益重要。本文试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现状进行分析,对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贷款利率定价、建立一套完善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贷款定价机制建设 分析探讨
一、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背景
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其市场化在市场体系的构建中处于基础地位,不仅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和晴雨表,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信号,调节着整个社会的投资、消费方向和结构。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必定离不开利率定价机制的建设,它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从1989年起实行浮动利率制度,这是国家尝试利率体制改革的开始;自2000年9月起,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从此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了步伐;2004年10月央行出台的利率调整政策,开启了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进程。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中国人民银行简化了存贷款利率管理,从1996年至今已累计放开了对117种利率的管理,目前只对31种利率实施管理。从2004年10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下浮下降为基准利率0.9倍;允许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下限为0,上限为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从此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了“贷款下限、存款上限”的管理阶段。但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还远未实现。根据我国到2010年要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远景目标,整个利率市场化建设和改革也相应地都要完成,金融机构贷款要实现完全自主定价,这必然要求金融机构有一个完善的定价机制。同时,从2007年起,外资金融机构在业务和地域方面与中资金融机构一样享有国民待遇,公平地展开实质性竞争。从目前看,外资金融机构的定价机制建设得很完善了,而农村信用社还处于初始阶段。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主要成员的农村信用社,如何适应利率市场化发展趋势,建立完善有效的利率定价管理机制,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当前乃至今后经营管理中的重要课题和严峻挑战。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的现状分析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都陆续建立了新的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利率市场化改革毕竟是一项系统、严密、科学的金融工程,它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发展现状,这与人民银行的要求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下面对此做一具体剖析。
(一)利率市场化意识不强,对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缺乏全面认识
因为农村信用社的利率体制过去一直受国家政府和政策的管制,加之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信贷市场上处于基本垄断地位,所以导致在贷款利率定价上,“人情利率”、利率浮动“一刀切”及“一浮到顶”等现象较为普遍,对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认识不清,对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狭义地理解为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执行浮动利率定价,普遍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机制概念。这种滞后的观念意识,使得信用社在人民银行推行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上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工作中只是被动地去接受、配合,没有从如何制定一个完善的利率定价机制才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效益发挥的角度考虑,也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和正确观念。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各级人民银行加大了对贷款利率定价的督促指导,农村信用社在这方面有了一定进步,但是仍然没有意识到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没有认识到在支持“三农”经济的更好发展、增强其金融市场竞争力、真正确立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地位等方面的宏观作用及意义。
(二)缺乏健全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利率定价方式欠科学性、灵活性、系统性
在利率管制时期,利率由人民银行制定并管理,农村信用社只能在规定范围内不折不扣地执行,也没有建立利率定价机制。在利率市场化后,如何制定和预测资金市场的价格及相应的利率,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利率定价机制的现实问题摆在了面前,而此项工作不能不说是一个空白。
一是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板对贷款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组织架构、定价方法、定价流程、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但是,各地区农村信用社个体差异大,定价人员缺少正规培训,定价知识比较匮乏,加上这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业务,而人总行的贷款定价模板对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利率定价工作只是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指导作用,更多的具体实际工作还需有效扎实地做好。
二是人民银行出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试点政策后,农村信用社还没有真正系统地形成一套管理办法和运行机制;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将利率浮动纳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中,在贷款经营过程中存在营销与定价、审批与管理等方面的脱节现象,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利率和道德风险预警及防范系统。
三是目前农村信用社没有设立专门的利率管理机构,对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标准的确定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是在执行过程中的“刚性”表现在由联社实行统一定价,统一执行,基层信用社没有灵活的定价权,需要浮动或优惠的利率必须报联社审批决定。
五是缺乏细分贷款对象的适用标准和信用评定标准划分指标体系,没有建立差别定价机制。
六是在利率定价方式上,缺乏对定价模板的研究与分析,直接照搬或套用,不能实事求是地科学分析自身特点来制定出合适的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带有一定的主观盲目性;在测算方法上,不能把自身资产负债、经营效益等内部要求和当地经济运行和资金供求状况、市场价格、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外部要求综合考虑进去,在利率定价的灵活性和约束性两方面没有形成良好的互动,从而不能完全体现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的原则。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一般都是采取“基准利率+浮动幅度”或简单的“成本加减法”等定价方法,定价依据较欠缺,方法欠严谨,没有完全把产业、行业、信用状况、期限、担保方式等为做为主要内容考虑进去;在利率定价前虽然进行了测算,但缺乏事前细致的调查分析、事中科学研究、事后运行效果的跟踪反馈,为较随意定价和主观定价留下空间,也使贷款利率定价方式趋向僵化。
(三)贷款利率定价偏高带来的风险因素和不利影响不容忽视
由于农村信用社面向的服务主体是“三农”,贷款具有额度小、期限短、成本高、管理幅度宽的特点,再加上农业本是弱势风险产业,这种高成本、高风险的经营模式必然需要贷款的高利率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补偿。但是贷款利率定价偏高,给农村金融带来了许多风险因素和不利影响:
一是贷款的高利率有可能导致借款人逆向选择,即好的产业项目因为成本提高而退出市场,那些低水平的劣势产业项目因采取变向办法而获取高息资金运转,这样不仅增加了信用社贷款风险,也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是高利率将刺激信用社有可能放宽贷款条件来扩大贷款规模、增加利润,极可能使资金流入愿付高利息的高风险产业,这样会给信用社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埋下隐患。
三是高利率政策加重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村经济发展成本,对我国的弱势产业和政策项目带来不利影响。
四是这样长期下去会削弱其同业竞争力,也不利于农村信用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增加经营效益。
五是这种高利率定价不是根据市场、客户等具体情况进行差别定价,这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会潜藏下利率和道德风险,而且会使农村信用社可能面临着黄金客户流失和市场份额缩小,客观上也“助长”了民间高利借贷活动。
(四)实行贷款利率自主定价机制后暴露出的“软肋”
从实践的情况看,定价中关键的环节却是现实中最薄弱的地方。一是贷款利率定价人才奇缺,现有的工作人员因文化程度、专业知识、观念意识等方面原因,只能较粗略、较主观地进行利率定价和风险管理;二是定价的基础信息来源不充分,客户信用信息不全面、不准确,影响到无法完全按照市场和客户的客观需求来定价;三是利率敏感性弱,对信贷业务经营中因利率政策执行不当造成的异常情况认识不清楚,找不到主要原因,加上对利率预测能力较弱,易酿成利率风险。
三、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的探讨
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利率定价机制及利率风险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的核心内容,需要有一套严密、科学、权威性的组织体系和决策机制。既然利率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那么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对我国金融业来说也是一种必然的要求。农村信用社作为中国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该主动寻求应对策略,解决贷款利率定价中存在的问题。如何从农村信用社发展实践中探索一种具有农村信用社特色的贷款定价机制模式,稳步推进其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步伐,对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调整思路,创新观念,充分认识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7年,中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利率市场化的步伐越来越快。农村信用社如果还按照以前的工作思路、观念意识来对待这次改革工作,将难以提高自身的利率管理水平。如果缺乏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中磨炼的经验,不久将来会加剧其在竞争中的劣势。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建立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在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贷款利率定价将给予农村信用社全新的运作机制与理念,实现贷款业务多样化作业和管理,将对提升信用社的整体经营能力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立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农村信用社应借助发行专项央行票据和贷款利率定价模板的推行等“外力”,适时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二)借体制改革之机健全和完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
农村信用社正在进行着产权制度改革,应该抓住这次难得的机会,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转换经营体制,建立起相应地定价管理机构和内控制度,健全利率和道德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监督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努力建造贷款定价的基础支持系统,逐步建设风险分类定价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中存在的问题。
(三)注重人民银行督导作用,认真研究分析定价模板
人民银行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和办法来促进和督导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管理、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和定价机制建设。农村信用社应全力配合,认真学习研究贷款定价模板,从中找到适合自身的一些思路、理念、方法。在坚持定价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市场化定价、差别化、依法合规四大原则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决策体系,成立由上而下的管理部门和定价申报审批制度,实行前、中、后三台的分工和定价流程,在各自授权范围内确定应执行的利率水平。
(四)加强经营核算,科学方法定价,差别化管理
农村信用社实现利率市场化后,面临着一个技术问题——利率的确定。在利率定价参照数据指标中,可以考虑收集、归类、分析农村信用社近几年来的一些基础数据、各类贷款规模及利率水平、贷款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等因素来确定最低目标利润率和盈利水平。同时注意参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方式和利率水平,必要时可参考资金拆借市场和民间借贷利率等贴近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的数据来测算。对测算各项指标风险程度时,注重对重要风险因素等历史数据归纳和整理,使制定出的利率能够很好地覆盖相应地贷款风险。定价方法上可以充分吸收会计核算中的成本加权平均法、边际成本法、筹资成本点法等来提高精确度。
农村信用社要逐渐能够按照自己的定价模式、公式来核算同一类贷款业务和贷款品种的利率,利率的确定与提供贷款产品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期望值相适应。在细分客户的基础上对不同的客户在遵循市场原则、风险原则和成本原则下实行差别定价,并根据客户情况和自身管理要求实行差异化经营:对一般客户实行规范化的统一定价标准,对重要客户实行个性化的综合定价标准,对政策性扶持等特殊客户实行优惠定价标准。通过对细分贷款对象运用科学方法来定价,使科学、规范、高效、统一的定价机制逐步建立起来。
(五)加强基础工作,注重培育人才,开放金融市场,消除利率定价不合理因素
一是农村信用社要在全面考虑影响贷款定价因素的前提下,做好做足相关的基础性工作,为制定公平合理、科学准确地利率创造良好金融环境和工作条件。
二是重视利率定价人才的挖掘、引进和培养,建立培训一支“业务精、理论强、技术硬”的定价队伍。
三是通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改变农村金融供求失衡局面;放松农村金融的制度准入,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有效打破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垄断地位。这样,可以缓解农村金融供给缺口,动摇了资金供需不对称使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走高提供的市场基础,堵塞了其获取垄断利润的渠道,尽可能消除利率偏高等不合理因素,让信用社切实感到差别化利率定价实施的必要性,最终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确定出更接近于资金价格的实际利率水平。
总之,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既是严峻的挑战,更是经营发展中一次新的机遇。不但要主动去适应利率市场化发展的需要,而且要尽快缩小与利率市场化改革目标的差距,实现真正地自主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