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荷兰合作制银行考察报告
作者:张包平 道月泓 | 出处: | 07-11-06 23:57:02| 阅读 次
特别致谢:本文作者在德国、荷兰访问考察期间,世界银行高级金融专家王君先生参加了大部分的考察访问活动,并给予了重要的指导和帮助,在此予以诚挚的感谢!
2007年7月29日至8月4日,宁夏农信社7人考察组在世界银行的安排下,对德国、荷兰的合作金融进行了为期7天的考察。考察组访问了德国全国合作协会DGRV以及DGRV下属的合作金融地区审计协会(BGV)、德国和荷兰中央合作银行以及荷兰地方合作银行。初步了解了两国合作制金融产生的历史、发展现状、主要特点及存在的问题。通过考察学习,结合目前我国合作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一步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一、德国的合作金融简介
1864年,德国人莱佛森(Raiffeisen)为了解决农村的金融服务,按照“入社自愿、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合作制原则,在德国建立了第一家信用合作社(也叫“信贷银行协会”)。德国合作金融自19世纪产生以来,经过150年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逐渐形成了以下模式:
(一) 组织结构。
德国合作金融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地方性信用合作社(也叫“地方合作银行”),按照《合作法》组建,为独立企业法人。资本金主要来自于农户、小农场主、银行雇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社会援助。地方合作银行直接经营信贷业务,合作银行的各种业务同其它银行一样,没有特殊法规限制。德国合作金融2005年底,全德国共1296家合作银行,其中有1294家地方合作银行和一家地区合作银行及一家中央合作银行。
第二层是地区性合作金融,也叫地区合作银行。地区合作银行是由地方合作银行按照股份制原则投资组建。地区性合作金融机构除开展银行业务之外,还从事对地方合作银行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为基层合作金融机构保存准备金和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对外联系。
第三层是全国性的中央机构,即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是由地方合作银行和地区合作银行以及非合作制投资人按照股份制的原则共同投资组建。
2005年,在德国中央合作银行的股份中,地方合作银行直接入股和通过地区合作银行间接入股78.6%,总持股数为22.63亿欧元。其它合作性质的非金融企业拥有7.5%的股份,总持股数为2.16亿欧元。西德中央合作银行直接和间接持有6.7%的股份,总持股数为1.92亿欧元。其他个人和非合作性质的股东持有7.2%的股份,总持股数为2.07亿欧元(见图1)。